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酬金税费试算 增值税 · 附加税费 · 个税并行

规则口径:按次纳税,起征点 1000 元(不含税销售额);3% 减按 1% 征收增值税; 附加税费减半征收,且月销售额 ≤ 10 万时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另行预扣预缴,与增值税扣缴并行、互不替代。
1. 起征点:按次纳税,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 ≥ 1000 元 才需代扣增值税;未达起征点不缴增值税,但个税照常判断。
2. 按日合并:同一自然人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适用起征点,不得拆分成多笔规避;合并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额计税。
3. 征收率:法定 3%,现行优惠减按 1% 征收(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4. 附加税费:城建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均减半征收。月销售额 ≤ 10 万时两费免征,仅城建税 3.5%;月销售额 > 10 万时三项合计 6%。
5.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与增值税扣缴并行、互不替代;计税收入 = 税前金额 − 增值税 − 附加税费。
6. 7类服务范围: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含评审、课题咨询、翻译、市场调查)、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含讲课费)。货物销售、租赁、维修、搬运、建筑劳务、体力劳动等不属于7类,无需代扣增值税(个税仍照常)。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编号 姓名 服务类型 当月销售额 税前金额 增值税判断 增值税 附加税费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合计 税后收入 操作
合计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操作提示:先选“服务类型”(属于 7 类 / 不属于 7 类),再选“当月销售额”(≤10 万 / >10 万),最后填税前金额,其余列自动计算。
两费免征的口径:这里的“月销售额”指该自然人当月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而非本表单笔金额。若无法确认,建议按“≤10 万”的从宽口径处理,待申报时以税务系统带出的结果为准。
按日合并:同一人同日多笔交易应合并判断起征点,本表按行独立计算;如遇同日多笔,请合并为一行录入,或在备注中说明后以合并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