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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报销通知

基金会报销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财务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各学院、各部门在基金会设立项目后,报销费用要加强发票管理,资金支出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应该保持一致,即发票开具单位应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税号:53420000503589574U),否则不予报销。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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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