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票据管理工作,规范票据管理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 号)和《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工作按照《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及财政厅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刷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对外开具的收款凭证。本基金会目前使用的湖北省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本办法中的财政票据,仅指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办理《湖北省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妥善保管,按照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要求领购、使用、上缴及销毁财政票据。财务部应依据湖北省财政票据相关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使用管理台账,登记开票时间、捐赠项目、捐赠单位或个人名称、捐赠金额、票据编号等信息,同时定期向上级汇报票据使用情况。
第六条 票据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由使用人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 废”字样,并保存各联次。
第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需妥善保存财政票据存根,记账联按照财务核算要求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八条 对遗失的票据,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发部门并按规定做好登报声明作废等事后处理。
第九条 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须经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查验后销毁。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基金会票据保管人应当登记造册,报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
第十条 基金会应每年不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日常票据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日常财政票据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