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基金会审计建议,基金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研究,立行立改。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财务管理及报销工作,现向各单位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通过在基金会设立项目报销费用时,要加强发票管理,资金支出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应该保持一致,即发票开具单位应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税号:53420000503589574U),否则不予报销。
二、各单位报销专家(非基金会)劳务费(包括咨询费、评审费等)应该为税前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费,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代扣代缴。
三、项目报销需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与管理办法使用范围保持一致。捐赠资金到账时,各单位应及时设立项目,填报《基金会项目捐赠立项表》、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基金会备案。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