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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安全,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 涉及资金运作、协议签署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九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长印章一枚。

第十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封存。

第十八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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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