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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湖北省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依法将基金会自身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1.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2.基金会联系方式;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6.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7.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知识产权;

5.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6.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第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十条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在华中师范大学各宣传平台、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对已经公布的信息存档管理,制作年度工作报告、年鉴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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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