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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国家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生;资助教师和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支持引进优秀人才;支持学科建设;支持基础建设;支持文化建设;支持校友活动等。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六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

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http://jjh.ccnu.edu.cn/)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银行账号:

户 名: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广埠屯支行

账 号:571657528973

开户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0号 邮编:430079

第十二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捐赠免税资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提供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五条 捐资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奖牌和证书,聘为学校名誉董事,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理事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载入学校发展史册。

第十六条 捐资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特殊贡献奖” 奖牌和证书:聘为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理事,载入学校发展史册。

第十七条 捐资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贡献奖” 奖牌和证书,载入学校发展史册。

第十八条捐资金额累计在十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捐赠纪念证书及纪念奖章;

第十九条 捐资金额累计在一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捐赠纪念证书。

第二十条 所有捐赠者将获得华中师范大学赠送的纪念品。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项,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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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