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财务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各学院、各部门在基金会设立项目后,报销费用要加强发票管理,资金支出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应该保持一致,即发票开具单位应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税号:53420000503589574U),否则不予报销。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