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关于2024年基金会年度审计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财务管理及报销工作,现向各单位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通过在基金会设立项目报销费用时,要加强发票管理,资金支出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应该保持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发票抬头: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税号:53420000503589574U
二、各单位校内外人员奖金、劳务费(包括咨询费、评审费等)应为税前收入,需要按照基金会《关于自行申报奖教金等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经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改用A4纸自行下载打印(参考附件1、2),其他报销材料(参考附件3)粘贴至空白A4纸上,与经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一并提交。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