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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进取精神,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制度管理。


一、聘用

本着节省开支,减少行政办公支出,把教育基金更多用于公益事业的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本基金尽量减少聘用工作人员。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为华中师范大学在编人员及基金会聘用人员,在编人员为华中师范大学派遣到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由华中师范大学承担,基金会聘用人员由华中师范大学人事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其协议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二、管理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敷衍塞责。

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相关规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三、待遇

聘用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华中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聘用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1120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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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