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大病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大病帮扶基金,旨在帮助遭遇重大疾病并且家庭无力全额支付医疗、生活费用的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生,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从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非限定性捐赠中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大病帮扶基金启动资金,基金启动后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慷慨捐赠。
二、 工作机构
本基金隶属于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委托 “学生大病帮扶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评审工作,办事处设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发展办、校医院、学工部、研工部等负责人组成。
三、援助对象
凡我校自愿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港澳台学生,如罹患重大疾病均为大病救助对象。
四、大病范畴
武人社发(2012)77号文件26种重症(慢性)疾病(儿童孤独症除外)
注:今后如有变动按国家政策同步执行
序号 |
疾 病 |
1 |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
2 |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
3 |
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
4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
5 |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
6 |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
7 |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
8 |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
9 |
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10 |
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11 |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
12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 |
13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
14 |
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 |
15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16 |
血友病 |
17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8 |
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 |
19 |
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 |
20 |
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
21 |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
22 |
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
23 |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
24 |
儿童孤独症 |
25 |
脑性瘫痪 |
26 |
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 |
27 |
其他重大疾病(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大病帮扶基金评审委员会研究) |
五、申请人大病医疗花费报销后(含医保报销和商业保险报销)自费部分援助标准
(1)自费部分单次(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按10%予以援助;
(2)自费部分单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2万元予以援助;
(3)对于捐赠者限定性捐赠(指定捐赠人及捐赠金额),基金会将严格按捐赠者意愿执行。
六、申请流程及发放
(一)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材料(附本人签名和医院诊断证明) ;
(二)如学生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提交申请材料,可由其指定代理人(如家属、同学等)提出申请;
(三)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大病帮扶基金”申请表,院系需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材料提交大病帮扶基金评审委员会;
(五)大病帮扶基金评审委员会复审申请材料,根据学生病情、家庭经济状况、医院证明和保险理赔等情况综合考量,依据半数以上评委意见确定是否帮扶,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六)通过审核发放帮扶金,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由学生或其代理人领取帮扶金。
七、评委评选依据
(一)医院对申请人病情的断定;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医疗已花费和拟花费情况(原则上申请人大病医疗花费在学校医保报销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仍需自费支付10万以上);
(三)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学生医疗保险理赔情况;
(五)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其他渠道的援助情况(包括商业保险等)
八、基金管理
(一)为使基金能够持续运作,以备将来救助更多需要帮扶的学生,在使用时原则上保留本金,只使用基金增值部分。当年未用完的转入下年度累积使用,如确有需要使用本金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特别批准。
(二)学生大病帮扶基金由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学生大病帮扶基金评审委会负责审核发放金额。
(三)对于特殊情况,可开辟绿色通道。
(四)学生大病帮扶基金发放后,学院负责跟进学生情况,及时向基金会反馈学生健康进展报告;
(五)基金会定期公布学生大病帮扶基金发放的详细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为使更多爱心人士捐赠学生大病帮扶基金,征得援助学生本人意愿后,对其进行采访报道,宣传学生大病帮扶基金;
(七)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保留对该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